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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舞蹈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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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安徽文艺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力量。安徽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认真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泛团结引导全省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积极投身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为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创造新的辉煌。

第三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坚持深化改革,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积极引领新文艺群体和新文艺组织健康发展,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引导会员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打响江淮文化品牌,推动安徽文艺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七条 努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传统,自觉保护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进一步推进我省优秀民族民间舞蹈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传承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提倡艺术创新与发展。团结凝聚舞蹈力量,努力建成一支宏大的舞蹈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有影响的拔尖人才和领军队伍。

第八条 认真组织全省“专业舞蹈比赛”等舞蹈展演(评奖)活动,加强对主题性创作的引导,改进评奖机制和方法。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表演、作曲、理论评论及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重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各种舞蹈讯息,办好协会网站。

第九条 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组织舞蹈志愿者队伍, 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和满足他们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舞蹈的普及与提高。依法依规开展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舞考级”安徽省内考级工作,通过考级领导小组工作会集体研究各项决议,布置考级工作。

第十条 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和进行舞蹈交流等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工作方法;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努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各市舞蹈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直艺术院团(校)的舞蹈专业组织、省级产业文联所属的舞蹈组织、经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省直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办事机构者,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舞蹈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文化素养,在舞蹈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六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舞蹈活动简历;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并经所在地舞协或行业舞协等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省直单位要求入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权,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的权利,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利,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遵纪守法,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声誉;按规交纳会费(300元/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调往外省市工作或出国定居,本人愿意留在本会,仍可保留其会籍。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因道德失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因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可视情节轻重,经主席团表决通过,给予批评、暂停会籍、除名等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剥夺公民权和开除公职者,自然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安徽省舞蹈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领导干部进入协会主席团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核。对皖籍在外有成就有影响的舞蹈家,经主席团研究通过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为主席团兼职副主席。理事会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权。主席团设秘书长,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考察任命。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和理事必须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履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制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尽责办法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报经省文联批准后实施,推动主席团、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相关规则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社会资助和个人捐赠;

(四)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开展各项活动的投入;

(二)印刷会刊等交流资料;

(三)办公费、差旅费、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省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安徽省舞蹈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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